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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干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21日 17:24 次浏览 背景颜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省委及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处级干部及其以下具有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专、兼职人员。

第四条 校党委负责全校干部的管理、选拔、任用工作。党委组织部是党委管理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处、科级干部(包括处科级领导干部,正、副处级调研员,正、副科级秘书,正、副主任科员)的培养教育、考察选拔、管理考核等项工作。

第二章 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用采取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任职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管理工作或党务工作的经历。

(二)由副处级提任正处级,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应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由副科提升为正科,一般要在副科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

(四)新提拔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专业要求较强的岗位,应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同志担任。

(五)身体健康。

(六)担任党委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八)为了保证党政干部的活力和生机,加快干部队伍年轻化的进程,新提拔干部的年龄一般要求为:科级领导职务在35岁左右;副处级领导职务不超过45岁;正处级领导职务不超过50岁。确因工作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选拔任用党政干部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办事

(一) 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党政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1)处级干部的推荐。提拔推荐党委部门处级干部,一般在党委部门全体同志推荐的基础上,广泛征求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作联系较多的单位的意见。提拔推荐行政部门的处级干部,一般在行政职能部门全体同志推荐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党委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和系上行政负责同志的意见。提拔推荐系党政领导,在本系教职工推荐的基础上,征求党政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意见。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的推荐提拔,在党政主要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扩大到工会基层分会和各系团总支书记。

(2)科级干部的推荐。正科级以下拟任职位,在所在系、部、处、室组织民主推荐,推荐材料由所在单位撰写,并征得分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

(3)校级领导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负责地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4)党委或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5)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6)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考察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1)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三)酝酿。党政干部人选在校党委讨论决定以前,由组织部向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汇报后,召开书记办公会议充分酝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四)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或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或组织部负责人同本人谈话。

第八条 处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及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免,经党委会议决定后,统一由党委书记签字发文。

第九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校党委研究确定拟任职务之后,由组织部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间的群众反映,由组织部门负责,必要时会同纪检委(监察处)调查核实。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拔非选举产生的正、副处级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新提拔的处、科级干部,根据需要,可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处科级干部实行干部任期制度。任期时间一般为三至四年,任期内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提前晋级;对于不称职、造成严重失误、犯有错误受到处分的干部,应调离岗位降级使用或免职。工作有成绩的干部,经考核可连任,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应免去其领导职务。

(一)换届选举后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精减机构、压缩干部职数而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

(三)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四)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四条 建立领导干部辞职、降职制度

(一)个人申请辞职,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审批。党委组织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对认定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干部,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领导职务,拒不辞职,应免去现职。

(三)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规定执行。

(四)被责令辞职、降职使用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离职制度

凡年满55周岁的处级领导干部、年满50周岁的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由学校决定是否任非领导职务或保留待遇。

干部免职、离职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 交流和调配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干部交流主要在党政部门与基层单位、党政部门各部处之间进行。

(二)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岗位任职两届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负责干部、人事、财务、资产、基建以及招生、纪检、监察审计等岗位的干部,任职满两届的必须轮岗交流;

(四)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或组织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处、科级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入本校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会讨论决定。处、科级干部调出本校,须有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同意后报组织部,经与人事处会商,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以教师身份调出、调入的处科级干部,在征得组织部同意后,由人事处办理报批调动手续。

第五章 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第十七条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我校党政领导机构设置非领导职务序列,为正、副主任科员和正、副处级调研员,设置其它名称的非领导职务(如纪检员、组织员等)与以上层次非领导职务相对应。

(一)设置原则

1、确定为正、副主任科员和正、副处级调研员的人员,必须是党政管理干部系列的在职人员。

2、正、副主任科员和正、副处级调研员,均属第一线工作实职,按工作岗位一般一人一职。

(二)职责、待遇

正、副主任科员和正、副处级调研员,在工作上受同级和上级负责人的领导,应正常上班。其职责是:就本单位业务,从事综合性和专题性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任职期间享受同职级政治生活待遇,其中校内工资、津贴等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任职条件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基本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大学本科参加工作四年以上,专科毕业工作六年以上,可任副主任科员;担任副主任科员或副科级职务二年以上,经组织考察,可任主任科员。

2、正副处级调研员: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离开正副处级领导岗位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任正副处级调研员;在下一级领导岗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表现优秀,可以胜任上一级领导岗位工作的,由于领导岗位职数已满或超过任职年龄要求的,经考核可分别任正副处级调研员。

(四)任免程序

正、副主任科员和正、副处级调研员的任免由组织部考察,书记办公会研究,报党委讨论决定。

第六章 干部的考核

第十八条 干部的考核。

(一)干部考核分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结合干部晋职、调配等工作进行。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进行。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或年度考核的形式进行。

(二)处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考核。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干部考核要以干部的岗位职责和管理目标为依据。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四)考核方法: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五)干部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干部考核按照《榆林学院干部考核办法(暂行)》实施。

第七章 干部的教育培养

第十九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的培训

(一)处级干部每三年要有一个月党校学习时间,科级干部每三年要有半个月党校学习时间。

(二)处科级领导干部培训计划由组织部会同党校制定,主管领导审批。设立干部培训专款。

(三)干部参加学习后,其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与培养。

(一)建立处级后备干部队伍。后备干部可在任职的科级干部、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并注重选拔非党、民主党派、少数民族和妇女干部。

(二)对选拔出的后备干部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岗位培训。

(三)建立后备干部档案,每年要对后备干部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不断进行调整、补充。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党委会以外的其它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有关干部任免,在任免决定行文之前复议的,需要经党委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或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属,或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七)不准在机构变化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在选拔作用干部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打击报复;

(十)不准以任何形式干扰党委的干部工作。对党委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扰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组织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犯本规定的行为。

纪检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和组织部在干部管理中,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基层组织、干部和教职工,对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干部处、纪检委举报、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榆林高专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及修订稿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