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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发展大学生党员公示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21日 17:28 次浏览 背景颜色: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程序,增强发展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抵制和克服发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发展大学生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经党总支或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通过,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预备期满,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范围:公示对象由所在院(系)党总支在本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三、公示内容

拟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所在院(系)、班级及担任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受奖惩情况等。拟转正对象的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班级及担任职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或延长预备期的时间、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等。

四、公示时间

一般为5 个工作日。

五、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由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总支组织进行。具体有以下四个步骤:

1、确定公示对象。拟发展对象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向院(系)党总支(推荐并上报有关情况,经所在院(系)党总支审核批准后确定为公示对象。

2 、进行公示。公示对象有关情况由所在院(系)党总支在院(系)办公室、班级、学生宿舍等公共场合张榜公示。负责公示的党总支应公布联系电话,并在固定地点设置意见箱。有条件的党总支可公布收集公示意见的电子邮箱,也可将公示对象有关情况在校园内部网络上进行公示。

3 、收集和处理公示意见。公示意见的收集和处理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l)收集群众意见。在公示期内,凡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口头或署名材料等方式向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支部、党总支反映,也可直接向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反映。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总支要从各个渠道广泛及时地收集群众意见,并充分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2)调查核实情况公示结束后,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总支要将收集到的意见归纳整理,分析总结,逐条了解落实。属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党总支可责成党支部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直接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党支部必须将核查情况和结果如实上报党总支,不得隐瞒和拖延,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在接到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后,可以责成党总支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属重大问题的也可直接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意见。

(3)研究处理意见。对公示期间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情况由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总支负责做出处理。对上级有关部门责成调查核实的情况,党总支要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备案。

对公示过程中群众没有意见或所反映问题查无实据的,要按程序进行发展或如期转正;群众所反映的情况或意见,经调查核实,不影响发展或转正的,党总支要责成党支部对其进行批评帮助,限期整改;经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坚决不予发展或转正,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帮助他们改正缺点和错误。

4 、公布公示结果。党总支在对所有公示对象做出甄别处理后,要及时将对所有公示对象的分类处理决定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群众所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要及时向反映者做出负责任的反馈。对于匿名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只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调查结果不进行反馈。

六、纪律要求

1、各级党组织对举报人和举报材料,要绝对保密。对泄密的工作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党章》 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 、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或诽谤公示对象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校纪、党纪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3、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原则,未经公示的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一律不予讨论和审批。

4、各级党组织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开展党员公示制度,切忌流于形式。

中共榆林学院党委组织部

200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