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学院组发〔2009〕4号
关于印发《榆林学院处级领导干部
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
为了推进干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各单位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榆林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希各院系、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
2009年7月15日
榆林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干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各单位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退居二线、降职、辞职、免职等事项前,应在离任7日内办理行政、人事、资产、财务等工作离任交接手续。
二、离任交接的具体内容为:
(一)行政及人事工作交接主要包括:
1.本人在原部门所经手的重要文件、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2.本部门人员情况,主要有部门的编制人数、实际在岗人数、在编不在岗人员、国内外进修学习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等;
3.本人在原单位所办理重要事务的进展程度及重要事务的办理程序;
4.原单位对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本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国有资产交接主要包括:
1.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及其它固定资产;
2.国有资产的账目及原始档案;
3.正在购置或处理中的资产的全部手续;
4.实物资产的盘点及对盘点情况的说明。
(三)财务工作交接主要包括:
1.本部门截至移交日的经费结余情况;
2.本部门截至移交日的代管经费结余情况;
3.个人财务手续情况;
4.未完成或需要说明的其他经济遗留问题及事项;
5.设有财务账的独立核算部门负责人移交时有整体财务工作移交情况说明;
6.其它需要移交的财务事项。
三、办理离任手续交接工作程序
1.移交人填写《榆林学院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登记表》(以下简称《交接登记表》),并根据各自分管的工作,填写相关财务、实物等账目表。其中,财务部门负责人移交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填表;
2.移交人将《交接登记表》及相关财务、实物等账目表送交财务处、国资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签字、盖章。
3.移交人与接交人商定时间,由接交人对移交人提供的交接内容进行逐项核实。经核实无异议后,由双方共同商定具体交接时间,上报党委组织部;
4.交接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国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全部或部分参与,具体参加人员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移交部门的工作性质确定。
5.交接工作在移交人所在单位举行。移交人在交接会上就移交内容进行逐项说明,然后由接交人认可。接交人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质疑,移交人应做出答疑,监交人可以发表意见。最后,移交人、接交人、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在《交接登记表》上签字;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作为监交人在《交接登记表》上签字。监交过程及事项应记录在案。
6.交接手续完成后,《交接登记表》及相关说明报党委组织部备查,同时报审计处,作为党委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考察、任用和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资料。
四、离任交接手续工作纪律
移交人应如实向接交人提供有关资产、数据,介绍有关情况,以利于交接工作顺利进行。对有意隐瞒实际情况,不如实反映实际问题,对交接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接交人有权拒绝在《交接登记表》上签字并向党委组织部进行反映。党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移交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纪委或党委进行处理。
五、院内各单位、各部门副处级及科级干部交接工作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交接内容、步骤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榆林学院领导干部工作交接表
工作单位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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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干部 |
接任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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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通知文号 |
榆院 ( )字〔 〕 号 榆院 ( )字〔 〕 号 | ||||
交 接 工 作 内 容 |
备注 | ||||
行政及人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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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 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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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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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地点 |
交接时间 |
年 月 日 | |||
离任干部签字 |
接任干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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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处 审查意见 |
国资处 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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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一式四份,由离任干部填写。交接工作结束后离任干部、接任干部、党委组织部、学校档案室各存一份。
2.交接事项可以另附页详细说明,并在本表“备注”中注明。
主题词:印发 工作交接△ 管理 办法 通知 榆林学院党政办公室 2009年7月15日印发